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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妇幼发〔201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 定义范围
(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
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建议等,为早产儿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或儿科要承担与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救治工作和/或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负责早产儿专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三、早产儿保健管理
(一)住院前管理
1.对有早产高危因素的孕妇按照相关规范及指南进行管理。
2.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3.对早产儿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转入儿科或留在产科。
4.缺乏危重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宫内转诊。
(二)住院期间管理
1.对早产儿进行保暖、生命体征监测、预防医院内感染及发育支持性护理。
2.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3.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提倡早期喂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营养素。
4.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5.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等。
6.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7.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的重要性及相关内容。
(三)出院后管理
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早产儿首次就诊时建立管理档案,对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
1.管理对象:出院后至36月龄的早产儿。
2.随访次数:
(1)低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6月龄内每1-2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3个月随访1次,矫正12月龄后至少每半年随访1次。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2)高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1月龄内每2周随访1次,矫正1-6月龄内每1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个月随访1次;矫正13-24月龄内,每3个月随访1次;矫正24月龄后每半年随访1次。 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矫正12月龄后,连续2次生长发育评估结果正常,可转为低危早产儿管理。
3.随访主要内容:
(1)询问既往信息;
(2)全身检查,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
(3)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
(4)特殊检查: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及儿童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听力筛查,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5)喂养、护理、疾病预防及早期发展促进指导;
(6)异常情况的早期识别和处理。
4.转诊: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育可疑或异常儿,及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5.结案:体格生长及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价正常的早产儿,实际年龄满24月龄时可以结案;暂时不能结案者管理至36月龄时结案。结案后的早产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四、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量控制结果。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抽查。
(四)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建立早产儿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五、信息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早产儿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掌握早产儿的健康情况,确定早产儿保健工作重点,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质控,报送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息主要包括:早产儿登记率、早产儿随访率、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和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等。定期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并对信息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早产儿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早产儿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六、信息统计指标
(一)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100%。
(二)早产儿专案管理率:
专案管理指完成标准次数的80%及以上。
统计本年度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同期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100%。
(三)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
统计本年度某机构活产数为分母,其中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为分子。
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年度某机构出生的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同期本机构活产数)×100%。